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人员对审查调查对象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鉴别、使用是查办案件的首要任务。审查调查对象主体身份是否准确、全面,是准确定性和恰当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实务中少数审查调查人员对部分案件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存在程序手续不合规、证据收集不齐全、证明方向不一致等问题,近而影响案件办理的质效。实践中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收集程序要合规合法。“实体的公正需要通过程序予以保障。”审查调查对象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规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规合法,取证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党章明确规定党内纪律审查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进行收集和调取证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调取等15种审查调查措施。实务中少数审查调查人员认为规定的程序手续太繁琐,存在“图省事”“走捷径”收集证据现象。如审查调查人员在未向证据持有单位(人)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调取复制审查调查对象入党志愿书、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身份材料。不能排除所取材料的合理怀疑,被审理部门退回补正,既浪费时间和人力,又影响案件进度和质量。
二是证据收集要客观全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实务中少数审查调查人员重言证轻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忽视主体身份证据材料收集的重要性,往往出现主体身份材料取证不全面、“缺斤短两”的现象。如有的案件以“党员信息表”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代替党员身份材料,而未调取入党志愿书;有的调取了入党志愿书却没有调取该党员党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材料;有的未查询、调取审查调查对象曾经是否受到过党纪政务处理的情况;有的未调取审查调查对象公务员登记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卡,无法判断其身份;有的未调取审查调查对象“两代表一委员”身份证明文件。这些证据的缺失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影响处分决定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影响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证明方向要比较鉴别。审查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
应当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力、分析能力,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核中,要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排除虚假的、违法的和案件无关的证据。当发现收集的主体身份证据与证明方向不一致、互相矛盾时,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查其中的矛盾,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如被审查对象某局副局长甲某违纪行为开始日期2000年2月,甲某谈话笔录显示其2000年3月至2005年3月任某局副局长,甲某《干部任免审批表》显示其2000年2月至2005年4月任某局副局长,组织部门关于甲某任职文件显示甲某于2000年2月任某局副局长,最终应当依据组织部门对甲某的任职文件认定其2000年2月任某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