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周延 于理相合 于情暖人

文章来源: 作者:邱洪安 发布时间:2019-11-19 14:17 点击数: 字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党中央提出的“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科学决策、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党和国家的监督执纪执法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这就是要求不仅要“于法周延”,也要“于理相合”,更需要“于情暖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和国家采取综合施策,提升纪法监督执行质量和水平,一体推进不敢腐的高压严厉整治执行,不能腐的纪律法律规定制度立、改、修、释、废,不想腐的政治思想、理想信念教育建设工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伟大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战略部署。特别是我们党全面加强政治建设的有力推进,淬炼了党员和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修养。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宗旨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思想修养已经深入党心,烙在了每个党员的灵魂深处。党风风清气正,牵动民心人心淳朴和善,党风引领政风、民风和社会风气的标杆作用日益彰显。有效的监督执纪执法使人民群众对党的爱戴、拥护、信任、认可、支持更加坚实、更加自觉、更加深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其举世瞩目的丰硕成就,为党以自身内在力量获得广大人民群众无比深厚的源泉和巨大力量注入了不竭活力。

同时,我们党在监督执纪的具体运用上,科学、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就是实行“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的层次分明的、有艺术的运用、适用监督执纪执法手段,其本身是一种具有艺术技巧的监督执纪执法的制度设计。这种层次分明的制度设计运用格局,构建了由批评自我批评到党纪轻处分、再到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监督执纪执法脉络体系。这项层次由轻微到轻到重到严重这样一种逐层递增、但同时人员监督执纪执法执行的范围呈现逐层递减的监督执纪执法制度设计的形态演进态势,充分演绎了“于法周延,与理相合,于情暖人”的监督执纪执法的内在逻辑价值的不懈追求。

在监督执纪执法的价值追求、体系完善上,我们还创新创造出“党员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等制度。对那些确实造成违纪违法后果,但是,主观上是在探索创造创新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违纪违法后果,而不认定为违纪违法行动从而不予以处分处罚。尤其是容错纠错制度的运用执行,澄清和保护了一大批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勇于创新、乐于创造的的党员干部。这更是对监督执纪执法机制“于法周延,于理相合,于情暖人”进行了有效有益的探索,为激发党员干部的担当作为奉献创新创造再添了科学有效体制机制的保障触角,有效提高了监督执纪执法的有效性、合理性、科学性。

可见,“于法周延,与理相合,于情暖人”不仅是监督执纪执法的内在逻辑价值,也是监督执纪执法水平和能力的反映和评价尺度,更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监督执纪执法体系的科学设计、日臻完善,必将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    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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