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推动某项业务工作开展,某综合议事机构向承担此项职能的县级执法部门下达了督办通知,该部门却以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未到位而拒绝接收和承担该项业务。当前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虽已基本完成,但这种推诿卸责的不和谐音符不仅仅是个案,在机构改革后的过渡时期,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严重影响机构改革后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和顺利推进,更有损党和政府形象。
众所周知,在本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中,不少部门的职能职责都进行了划转,在过渡期间,新老部门之前积极做好协调、搞好配合是必须的,但这个过渡期绝不能是无限期的。因为“三定”、“九定”方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机构改革后,老部门如果继续长期把持着原有职能职责不放手,势必造成权力的滥用。而新部门藉于各种原因,迟迟不愿接手新的职能,更是典型的懒政、怠政行为。
实施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优化部门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最终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升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因此,在推进机构改革的进程中,必须把加强职能职责交接划转做为头等大事,一方面,编制部门要加强职能划转部门工作交接情况的调研,及时解决人员、编制等问题,确保相关“三定”、“九定”方案落到实处。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慢交接,甚至不交接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规定严肃问责,确保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真正做到工作不断档,不推诿扯皮,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