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岚皋县纪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0 16:37 点击数: 字体:

县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会议制度

一、县纪委常委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要求

1.开会时间。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视情况提前、延期或紧急临时召开。

2.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为县纪委常委,非常委监委委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室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3.参会人数。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

第二条  会议任务

常委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国家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监委的决定、决议情况;

2.审议通过县纪委向县委、市纪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县党代会、县纪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3.研究确定县纪委监委重要活动安排;

4.研究案件的处理,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撤销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5.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工作调整和人事任免;

6.研究县纪委机关的重大财务支出;

7.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各室组需要提请常委会讨论的事项,需提前向分管常委提出申请。各常委将需上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交办公室汇总,报请书记批准后列入议题。没有列入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在会议上临时提出,确需临时提议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2.印发材料。常委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根据需要一般情况下在会前印发给各常委,以便了解熟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3.酝酿准备。重大问题可先由书记办公会议酝酿讨论,然后提交常委会议决定。特殊紧急事项,可由书记办公会议决定,事后向常委会议报告。

4.召开会议。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委托有关副书记召集主持。常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与会同志逐一发言。发言的同志要紧扣主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的问题如需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讨论案件和人事安排时,涉及常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5.记录整理。会议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常委会议研究的机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四条  会议落实

常委会形成的决议,根据情况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二、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要求

1.会议时间。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书记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必要时有关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室组负责人列席会议。

3.参会人数。书记办公会议应有书记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书记办公会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条  会议任务

1.研究纪委机关党的建设、人事任免和人员调配;

2.研究纪委年度工作安排、重要工作调整和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商定各室组及下属纪委工作中需要做出决策的请示或提案;

4.传达贯彻上级纪委重要会议精神;

5.研究讨论有关全局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书记办公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县纪委办公室主任汇总提出安排意见报纪委书记确定,有关事项由相关室组准备。

2.召开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若书记不在家,由书记指定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商议问题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3.记录整理。书记办公会议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  会议落实

会议确定的事项,根据情况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三、县监委委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要求

1.会议时间。根据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县监委委务会与县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

2.参会人员。同县纪委常委会议。

3.参会人数。同县纪委常委会议。

第二条  会议任务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审议通过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3.讨论研究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

4.讨论研究组织建设等事宜;

5.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第三条  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2.印发材料。委务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根据需要一般情况下会前印发给各位常委、委员,以便了解熟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3.召开会议。监委委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4.记录整理。会议安排专人进行记录。研究的机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四条  会议落实

会议确定的事项和作出的决策,根据情况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四、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为促进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规范化,加强集体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升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安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专题会议是指县纪委监委机关在履行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职责过程中,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审核、协调、处理、决定的专项问题。

第二条  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召集人、主持人及召开时间根据执纪监督监察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凡提交专题会议的议题,要在会前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议题,要在会前充分交换意见,协商一致。

第四条  线索排查专题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案管室提议,拟定召开时间和议题内容,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核,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案管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记录。会议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主持或委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主持,分管常委、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案管室负责人汇报。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方式,以及对问题线索任务进行分配。

第五条  初步核实方案审查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召开。会议由案件承办室提议,分管承办室常委(委员)审批。承办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记录。会议由分管承办室常委(委员)主持,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承办室负责人或主办人汇报。主要任务是审查初步核实方案是否合理,决定初核组人员,明确主办人、协办人。

第六条  核查报告审查专题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案管室提议,拟定召开时间和议题内容,报分管常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案管室负责会议记录,承办室负责准备会议材料。会议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主持,各常委、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承办室负责人或主办人汇报。主要任务是审查问题线索是否查清、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结论是否恰当,形成集体意见。

第七条  审查调查方案审核专题会议。根据审查调查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案件承办室提议,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核,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承办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涉及一般案件的会议由县纪委监委主管副书记(副主任)主持,分管常委、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方案通过后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涉及重大要案要提请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主持会议,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审查方向、运用审查措施、检查安全措施、提出纪律要求等。

第八条  案件分析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对涉及镇、部门主要领导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案件承办室提议,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核,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承办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或主管副书记(副主任)主持,承办室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审议审查方案执行情况,听取案件进展、办案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决定下步审查方向、审查重点等事项。

第九条  执纪审理预审专题会议。根据执纪审理需要召开。会议由审理室提议,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核,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审理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记录。会议由县纪委监委主管副书记(副主任)主持,分管常委、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审理室负责人或主审人汇报。主要任务是听取案件审理情况汇报,讨论审议违纪事实、定性量纪等事项。

第十条  执纪审理专题会议。根据执纪审理需要召开。会议由案管室提议,拟定召开时间和议题内容,报分管常委(委员)、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案管室负责会议记录,审理室负责准备会议材料、汇报。会议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主持,各常委、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审理室负责人或主审人汇报。主要任务是审议违纪事实、定性量纪,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3日内由承办室部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作为执行依据。承办部门必须按照会议安排决定事项认真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办公室、案管室统筹协调,督促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会议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入卷备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作制度

一、机关工作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上下班有关管理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聚众闲谈,高声喧哗。

第三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注意长计划、短安排,坚持当天的任务当天完成。

第四条  加强督查督办,实行工作周小结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各室组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下基层时间,但离开机关应填写出差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热情接待来机关办事的干部和群众,认真落实马上就办制和首问负责制,需要领导出面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七条  加强团结,保持团结和谐的良好风气。

第八条  自觉打扫室内外卫生,加强安全防范,始终保持机关整洁、安全。

第九条  机关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二、干部在外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服从组织安排,听从指挥,勇挑重担。

第二条  严格按照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三条 遵守外出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以一流的工作成绩和良好的个人形象为单位争光。

第四条 克己奉公,厉行节约,尽量节省差旅费支出。

第五条  力所能及地兼顾业务工作,为完成单位整体目标任务和本职工作任务尽心尽力。

第六条 干部下基层,坚持随伙就餐,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伙食费,严禁在营业性餐馆接受宴请。

 

第三章  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文件制作与收发

1.机关各类文件、材料原则上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起草。涉及执纪审查调查制式文书按规范化建设程序要求拟办和处理。

2.各协助分管工作的领导负责文件和材料的审核;以岚纪办”“岚监办名义制发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可由分管领导签发,以岚纪”“岚监名义制发的全局性文件材料必须由办公室负责政务的同志和分管领导核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3.校对文件实行谁起草谁校对。文件印制前由办公室负责编号,并作文字和格式处理。密级文件不得在外打印。

4.复印、电传由办公室落实专人登记,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进行。尽量减少文件复印量,重要文件资料可记载文号,用时查阅。

5.各室(部、中心)代纪委(监委)安排单项工作,以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安排和总结全局性工作时,以纪委、监委或纪委监委名义发文。

6.各室(部、中心)给上级对口室总结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原则上以各室的名义整理材料上报,送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各一份。

7.外来文件由收发人员签收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按文件内容和领导分工批签后,收发人员及时按范围送阅。

8.各类文件从签发之日起,三日内发送完毕;重要文件应在签发当日发送完毕。

第二条  文件归档

1.本单位形成的各种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书(含原稿)、财务资料一律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个人不得收藏。

2.确因工作需要留存备用的文件,由各室报办公室统一复印,原件一律不得留存。

3.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主动提前交清手续,做到卷目相符。

第三条  文档查阅

1.外单位查阅机关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查阅档案、资料须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得借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不得超过3天;确因工作需要到期不能归还的,到期之日必须办理续借手续,但借阅时间总数不得超过15天。

3.查阅档案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资料上圈点、划线、折叠,更不得涂改、抽页、污损档案。

4.不得翻阅无关档案,不得随意传播档案内容。

第四条  文档保密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2.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要登记销毁。档案人员将档案销毁清册送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两人负责监销,不得随意当废纸出售。

 

第四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全体干部必须按照反腐倡廉的要求,加强党性、党风、政风、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二条  自觉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条  严于律己,秉公办事,政务公开,接受监督,不徇私情,取信于民。

第四条  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凡参与赌博者,一经查实,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条  遵守廉洁纪律,严禁在群众中吃拿卡要,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接受宴请。

第六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与分管范围内干部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第七条  坚持半年一次的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增进了解,促进团结。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纪律要求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财务管理规定,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县纪委监委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严格票据管理和现金限额管理,所有支出实行按月清理、结算。

3.各项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简要注明用途,由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领导审签。

4.坚持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主管财务的领导原则上每季度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5.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节约支出,积极为单位争取资金,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二条  审批权限

1.经费支出及购置公物,金额在5000元以内(5000)的,由主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县纪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干部职工预借款项须填写借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5000)的,由主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主管领导审签,报县纪委常委会议备案。借用公款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办公用品购置。各室组添置办公用品,需填报《办公用品申购表》交办公室,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列出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配发,不允许自行购置。办公室要做好办公用品入库领用登记工作。

2.固定资产购置。机关和各室组添置固定资产,需提前提出计划,每半年申报一次。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审定,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购置。

3.差旅费管理。出差费用发生后,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由财务监督小组初审后,报主管领导审签。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用严格按公务出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干部职工下乡出差及差旅费用报销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公示。

4.公务接待管理。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室组因公需要安排接待的,报请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落实。

5.会议费管理。会议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室根据参会人数,会议标准审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在预算范围内执行。

6.维修费管理。零星维修支出由经办人负责申报,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进行维修,大宗维修先报明细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查,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7.文件、资料印刷管理。文件、资料由各组、室自行打印。打印数量较大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到打字室或指定打字店打印。

第四条  资产管理

1.办公设备实行室组责任制,注意维护保养,搞好财产登记,做到帐物相符,严防丢失和损坏。

2.坚持实物发放和回收制度,严防实物流失。

3.坚持公物移交制度,调离人员使用的公物,应如数收回。

4.机关公物每年清理登记一次,做到件件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第六章  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工作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组织。

第二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规定》和省市县有关公务接待规定。

第三条 坚持热情周到、费用从紧、严格标准和让客人满意的原则,区分上、下、内、外等不同情况妥善安排接待,做到必需的支出坚决保证,超范围超标准的现象一律杜绝。

第四条  机关接待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来岚办理有关业务和上级机关来岚检查指导工作的有关人员;二是镇纪委和挂联包扶的镇、村来县办理业务的有关人员;三是机关开展活动必须接待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接待场所以机关食堂为主,以社会营业性餐厅为辅,不得安排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旅游景区、由私人住宅改造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隐蔽场所。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一般只安排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全面禁烟禁酒。

第七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不超过3人;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外来客人原则上由业务对口室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室组负责人陪餐;接待基层客人,由联系业务室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业务室(部、中心)派员陪餐。

第八条 在社会营业性餐饮服务场所接待,一律实行即付即清、一宗一结,并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得签单。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按季对费用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主要领导。

 

第七章  执纪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执纪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监督执纪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岚皋县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纪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遵循便捷合理、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派车制度,对机关和各室组不固定用车。

第三条  执纪执法车辆主要保障机关、各室组开展审查、调查、监督、监察、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执纪执法车辆。

第四条  严格执行执纪执法用车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各室组需使用执纪执法车辆时,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车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特别紧急的公务可先派车再补办手续。

第五条  严格执行执纪执法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车辆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停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停车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备勤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必须严格履行派车手续。

第六条  严格执行单车核算制度。实行执纪执法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加强油耗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定期进行公示,降低运行成本。

1.车辆加油。车辆需加油时,由办公室填写加油卡,车辆驾驶员凭卡加油和核销相关费用。加油卡应填写加油时间、数量和加油前行驶里程数等情况,每季度对单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2.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实行先审批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维修建议,办公室根据维修建议和车辆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修理厂维修,并凭此单结算费用。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3.车辆保险。车辆保险一律在县上招标的保险公司统一购买。

4.车辆保养。驾驶员要自觉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清洁、维护,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

第七条 非机关专职驾驶人员严禁驾驶执纪执法车辆。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将车辆外借其他单位使用。

第八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执纪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凡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车辆驾驶员自行承担。并视其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严明纪律

1.全体干部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干部职工因事因病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向分管领导、室组负责人或同事说明去向。

3.干部休公休假,需在年初对休假时间进行申报,在所申报的时限内进行休假,逾期未休假者视为放弃。在所申报的休假时限内,因特别重要公事未休假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重新申报休假时间。年公休假应在2次内休完,不得结转下年。

4.凡请休假必须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条中必须详细写明请假时间、事由及去向。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向领导电话请假的,经同意后须同时向办公室报备登记,事后完善请假手续。凡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二条  审批程序

1.班子成员请休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1天以上的,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2.各室(部、中心)负责人、各组组长、副组长请休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一般干部请休假,3天以内(含3天)的,经所在室组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所在室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第三条  考评考核

1.严守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病(事)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岚人社发〔201559号)规定,干部职工请假情况与个人工资挂钩。干部职工请病事假的,按照程序逐级审批,先抵公休假,公休假抵扣完以后,每请1天假扣年度考核奖50元(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法定假除外)。病假超过2个月或事假连续15天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兑现。

2.加强监督检查。由班子成员带队,每周协同组织宣传部对干部职工上班情况、请销假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机关内进行通报。

3.严格登记统计。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管理和请休假登记统计工作。

4.强化结果运用。由组织宣传部负责,将干部职工请休假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中的通报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九章  干部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结合纪委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目标。紧扣市纪委勤学、强能、实干、守己、健身十字要求,围绕形式所逼、任务所需、知识所缺、兴趣所好,以支部学习为载体,以建立健全领学、述学、评学、督学制度为保障,督促机关干部做到三个一,即:每年精读一本书、每组(室)讲一堂课、每人撰写一篇学习体会文章,不断提升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干部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习内容

1.围绕提高党性修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学习《党章》《准则》《条例》《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

2.围绕提高工作能力,深入学习中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部署要求,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相关科技文化知识。

3.围绕提高道德操守,积极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学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文明礼仪、廉政文化。

4.围绕提高身体素质,注重学习疾病预防、自我保健、食品卫生、体育健身、文化艺术等方面知识,认真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第四条 学习方式

1.开展集中学习。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以党总支或党支部为单位,在邀请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及有关领导、专家学者授课的同时,重点由支部所属各组、各室轮流主讲。各室组提前向支部申报讲座课题和主讲人,每轮讲完后,支部在各室组之间进行优秀讲座评比。

2.开展读书竞赛活动。由各支部每年向全体党员干部推荐或购买一至两本优秀书目,督促每名干部每年至少精读一本理论书籍,撰写一篇高质量学习体会文章。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竞赛活动。

3.坚持述学评学制度。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干部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干部述学活动,每位干部都要对学习情况进行客观总结评价,提出加强和改进学习的方法措施。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调研文章、心得体会、学习笔记等学习成果展评,对获得优秀者进行表彰。

第五条  学习要求

1.强化学习意识。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使命感、紧迫感,提高参与学习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端正学风,讲求实效,坚持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自觉做勤学善思、学以致用的表率。

2.严格学习制度。每周五1500—1700为集中学习时间,各支部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参加集中学习。业余时间要根据机关及工会、妇联的计划和安排,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各类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活动。要严格实行签到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全体党员干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学习计划,积极参与学习,认真记录笔记,积极撰写心得体会。

3.加强督促检查。由办公室、组织宣传部对干部学习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做到三查,即:查考勤、看各类学习活动是否按时参加;查记录、看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调研文章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查效果、看思想境界、业务能力、工作水平是否提高。党总支对各支部学习开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报。

4.注重学以致用。广大机关党员干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并用以指导实践工作,推进自身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素质,提升效能。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一条  保密范围

1.信访举报的人员、内容及信件、材料。

2.立案查处过程中不应泄漏的事实、环节。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未作出结论及不应公开的人员、内容和环节。

4.上级纪委正在立案查处的不应泄密的案件。

5.不应公开的密级性文件、内参和送阅件。

第二条 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或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或材料。

9.不在电话里传达机密事项。

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以上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管理制度》(岚纪办发〔20169号)、《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请销假制度》(岚纪办函〔2017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lgx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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