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出台《涉案财物管理办法》规范执纪执法行为

文章来源:案管室 作者:郭玉生 发布时间:2020-10-20 09:38 点击数: 字体:

做好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是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被审查调查人员及涉案人员合法财产权益的实际举措,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近日,岚皋县纪委制定出台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冻结、扣押、查封(暂扣、封存)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的移交与保管、鉴定与价格认定、处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各环节有序衔接、高效运行,助力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查封(暂扣、封存)、冻结涉案财物。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暂扣、封存)措施后,审查调查组在15个工作日内,与保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或退还。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60日内按要求执行完毕。

《办法》明确涉案款物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财务部门集中统一保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专门机构,应当委托有关机构以拍卖或其他公开方式做变价处理的违纪违法物品,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商县公共资产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办法》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或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因保管不当造成涉案款物毁损灭失以及不按时移交涉案财物或者不及时执行涉案财物处理决定,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2020年以来,岚皋县纪委监委使用扣押(暂扣)措施9人次,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责任编辑:    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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