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的义务中明确规定信访人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然而,纪检监察干部接到一些转办来的信访问题线索,在开展执纪审查调查过程中,着实让人恼火。比如有的联名信访举报材料上的签字属造假,有的联名举报人未看举报材料内容就签字捺印,问他没看内容为何要签字,“我看见别人签了我就跟着签了”回答让人哭笑不得。又比如有的匿名信访举报,举报对象不明确,举报内容不具体。经查证,举报内容只是凭空想象或者只是听说,毫无证据。
像上面这些事例,给纪检监察干部核查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无形之中加重了工作负担。因为线索不明、内容不实……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到头来还是“一场空”。
开展举报工作,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党和国家廉洁政务的有力措施。大多数举报人都是严肃认真而积极负责的,但是有些人的举报,并不是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是要发泄私愤。这些人往往利用举报,捏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人,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举报人勇于同违纪违法现象做斗争值得鼓励,但举报的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线索具体,证据充足,具有可查性。参与联名举报要站在自己的角度谨慎客观的做出决定,切勿随波逐流。只有真实具体的问题线索才能使纪检监察干部在核查过程中不走“冤枉路”,不做“无用功”,最终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