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常委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要求
1.开会时间。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视情况提前、延期或紧急临时召开。
2.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为县纪委常委,非常委监委委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室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3.参会人数。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
第二条 会议任务
常委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国家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监委的决定、决议情况;
2.审议通过县纪委向县委、市纪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县党代会、县纪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3.研究确定县纪委监委重要活动安排;
4.研究案件的处理,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撤销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5.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工作调整和人事任免;
6.研究县纪委机关的重大财务支出;
7.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各室组需要提请常委会讨论的事项,需提前向分管常委提出申请。各常委将需上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交办公室汇总,报请书记批准后列入议题。没有列入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在会议上临时提出,确需临时提议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2.印发材料。常委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根据需要一般情况下在会前印发给各常委,以便了解熟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3.酝酿准备。重大问题可先由书记办公会议酝酿讨论,然后提交常委会议决定。特殊紧急事项,可由书记办公会议决定,事后向常委会议报告。
4.召开会议。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委托有关副书记召集主持。常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与会同志逐一发言。发言的同志要紧扣主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的问题如需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讨论案件和人事安排时,涉及常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5.记录整理。会议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常委会议研究的机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四条 会议落实
常委会形成的决议,根据情况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