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文件制作与收发
1.机关各类文件、材料原则上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起草。涉及执纪审查调查制式文书按规范化建设程序要求拟办和处理。
2.各协助分管工作的领导负责文件和材料的审核;以“岚纪办”“岚监办”名义制发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可由分管领导签发,以“岚纪”“岚监”名义制发的全局性文件材料必须由办公室负责政务的同志和分管领导核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3.校对文件实行谁起草谁校对。文件印制前由办公室负责编号,并作文字和格式处理。密级文件不得在外打印。
4.复印、电传由办公室落实专人登记,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进行。尽量减少文件复印量,重要文件资料可记载文号,用时查阅。
5.各室(部、中心)代纪委(监委)安排单项工作,以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安排和总结全局性工作时,以纪委、监委或纪委监委名义发文。
6.各室(部、中心)给上级对口室总结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原则上以各室的名义整理材料上报,送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各一份。
7.外来文件由收发人员签收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按文件内容和领导分工批签后,收发人员及时按范围送阅。
8.各类文件从签发之日起,三日内发送完毕;重要文件应在签发当日发送完毕。
第二条 文件归档
1.本单位形成的各种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书(含原稿)、财务资料一律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个人不得收藏。
2.确因工作需要留存备用的文件,由各室报办公室统一复印,原件一律不得留存。
3.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主动提前交清手续,做到卷目相符。
第三条 文档查阅
1.外单位查阅机关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查阅档案、资料须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得借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不得超过3天;确因工作需要到期不能归还的,到期之日必须办理续借手续,但借阅时间总数不得超过15天。
3.查阅档案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资料上圈点、划线、折叠,更不得涂改、抽页、污损档案。
4.不得翻阅无关档案,不得随意传播档案内容。
第四条 文档保密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2.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要登记销毁。档案人员将档案销毁清册送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两人负责监销,不得随意当废纸出售。